北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612-2019)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訂并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612-2019)。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和排放濃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pH值、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8項。針對不同規模、排入水體類別等因素分設不同濃度限值。規模劃分為500m3/d以上、50m3/d-500m3/d、5m3/d-50m3/d、5m3/d以下四檔;排入水體類別劃分為Ⅱ類、Ⅲ類功能水體和其他水體兩類。同時,在管理要求中提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宜因地制宜,優先選用生態處理工藝,鼓勵回用,在重點地區可執行更嚴格的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規模大于 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 DB 11/ 890—2012 表 1 的規定。
2.規模小于 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類、III 類功能水體執行一級標準。其中,規模在 50m3/d(含)- 500m3/d(不含)執行 A 標準,規模在 5m3/d(含)-50m3/d(不含)執行 B 標準。
(2)出水排入其它水體執行二級標準。其中,規模在 50m3/d(含)- 500m3/d(不含)執行 A 標準,規模在 5m3/d(含)-50m3/d(不含)執行 B 標準。
(3)規模小于 5m3/d(不含)執行三級標準。
二、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4 年 1 月 1 日(含)后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規模大于 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類、III 類功能水體執行一級標準 A 標準,出水排入其它水體執行二級標準 A 標準。
(2)規模小于 500m3/d(不含),按 4.1.2 要求執行。
2.2014 年 1 月 1 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2 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規模大于 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類、III 類功能水體,執行一級標準。
(2)規模大于 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體,執行二級標準。
(3)規模小于 5m3/d(不含)執行三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