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各省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匯總
劉經理15653632199
日前,多個省市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征求意見稿。
一、江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出水排放去向和污水處理規模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2020年7月1日前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原規定標準。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受納水體環境功能和污水處理規模,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1出水排入GB3838規定的II類、III類水體時,處理規模大于5m3/d(含)的處理設施排水執行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
2出水排入GB3838規定的Ⅳ類、Ⅴ類水體時,處理規模大于5m3/d(含)的處理設施排水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
3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規模大于50 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處理規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直接排入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處理規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流經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三級標準。
4 處理規模小于5 m3/d(不含)的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三級標準。
5出水排入已列入國家水質較好湖泊名錄以及具有飲用水功能的重點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凡處理規模大于5 m3/d(含)的處理設施,均執行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
二、甘肅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1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原規定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處理能力在500 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按表1規定執行。
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00m3/d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00m3/d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Ⅳ、Ⅴ類功能水域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5農村生活污水30m3/d≤處理規模<500 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
6農村生活污水5 m3/d≤處理規模< 30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7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三級標準。
三、天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及處理設施規模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1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類(含)以上功能水體或GB 3097海水二類、三類功能海域時,執行表1中一級標準。
2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V類功能水體或GB 3097海水四類功能海域時,執行表1中二級標準。
3出水排入其他水體時,執行表1中三級標準。其中,規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A標準;規模50m3/d(不含)-10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B標準;規模小于10m3/d(不含)的處理設施執行C標準。
四、湖南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2020年7月1日前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項目環評批復為準。
1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且規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時執行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規模在5m3/d(不含)以下時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
2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且規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時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規模在5m3/d(不含)以下時執行表1規定的三級標準。
3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時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
4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或出水排入村鎮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執行表1規定的三級標準。
表1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單位:mg/L
五、福建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執行本標準。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執行本標準。
1 規模大于500m3/d(含)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 GB 18918 的規定。
2 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的規定。
出水直接排入GB3838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三類功能水域以及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的河湖的處理設施執行 A 標準。
出水直接排入其它功能明確水體的以及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4.2.2.1 中所列水體的處理設施執 B標準。
出水直接或間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 C 標準。
六、河南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寬于本標準要求的,自××××年××月××日(標準批準發布實施后一年)起達到本標準要求。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本標準要求。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規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1規模大于2m3/d(含)的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對應的規定執行。
出水直接排入GB3838Ⅱ類水域以及 GB3838Ⅱ、Ⅲ類水域控制斷面周邊的,執行一級標準。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斷面周邊GB3838 Ⅲ類水域以及排入GB3838Ⅳ、Ⅴ類水域控制斷面周邊的,執行二級標準。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斷面周邊 GB3838 Ⅳ、Ⅴ類水域以及排入其他水體的,執行三級標準。
2規模小于2m3/d(不含)的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表 1 中三級標準。
七、北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612-2019)
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 規模大于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DB 11/ 890—2012表1的規定。
2 規模小于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a)出水排入北京市II類、III類功能水體執行一級標準。其中,規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執行A標準,規模在5m3/d(含)-50m3/d(不含)執行B標準。
b) 出水排入其它水體執行二級標準。其中,規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執行A標準,規模在5m3/d(含)-50m3/d(不含)執行B標準。
c) 規模小于5m3/d(不含)執行三級標準。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4年1月1日(含)后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a) 規模大于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類、III類功能水體執行一級標準A標準,出水排入其它水體執行二級標準A標準。
b) 規模小于500m3/d(不含),按4.1.2要求執行。
2、2014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a) 規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類、III類功能水體,執行一級標準。
b) 規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體,執行二級標準。
c) 規模小于5m3/d(不含)執行三級標準。
八、廣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處理規模在20m3/d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處理規模在20m3/d以下的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
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其他水體,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
九、山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自本標準實施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4.2.3 自2021年1月1日起,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表2 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pH值、糞大腸菌群數除外)
十、陜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1/1227-2018)
十一、浙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現有設施按照出水設計標準執行相關限值要求。
2新建、改建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分為一級標準和二級標準。
3新建、改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若位于水環境功能要求高的八大水系源頭、重要湖庫集水區域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的平原河網地區,宜執行一級標準;位于其它地區的設施宜執行二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