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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6-2013)

2019-04-12 14:06:34 admin 4769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6-2013)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 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

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6489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

HJ/T 84 水質 無機陰離子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T 132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原料皮

指制革企業或毛皮加工企業加工皮革或毛皮所用的最初狀態的皮料,包括成品革或成品毛皮之前的所有階段的產品,如生皮、藍濕皮、坯革等。

3.2 制革

把從豬、牛、羊等動物體上剝下來的皮(即生皮),進行系統的化學和物理處理,制作成適合各種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過程。從半成品革經過整飾加工成成品革也屬于制革的范疇。

3.3 毛皮加工

把從毛皮動物體上剝下的皮(包括毛被和皮板),通過系統的化學和物理處理,制作成帶毛的加工品的過程。

3.4 制革企業

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藍濕革和坯革)為原料進行制革的企業。

3.5 毛皮加工企業

以羊皮、狐貍皮、水貂皮等生毛皮為原料生產成品毛皮或剪絨毛皮的企業。

3.6 現有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制革和毛皮加工企業及生產設施。

3.7 新建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制革和毛皮加工生產建設項目。

3.8 排水量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污水、冷卻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9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加工單位原料皮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3.10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二級或二級以上。

3.11 直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2 間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jpg

4.2自2016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制。

4.3自2014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制。

水木清環保

水木清環保

4.4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水到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表3.jpg

4.5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公式.jpg

5.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4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開展監測,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

5.5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6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

水木清環保

水木清環保



6 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設施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原料皮加工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標簽: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6-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