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解讀
劉經理15653632199
1.制定該標準的必要性和背景情況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18年1月2日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隨后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提出:“梯次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由于國家沒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目前農村地區的污水處理設施均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但在執行中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基本控制指標較多,二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農村生活處理設施排放限值過于嚴格。通過每年度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省級績效評估現場驗收情況看,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設計、建設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其設計、建設標準偏高,污水處理工藝復雜,運行維護技術難度大,導致投資建設費用增大、運行費用大,且存在不能解決我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的合法排放去向問題。因此,省生態環境廳2017年啟動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工作。
2.標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標準適用于設計規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末端配置污水處理設施)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3.標準控制哪些污染物因子?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體時,排放限值分別執行特別排放限值、一級標準、二級標準。排入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湖庫岸邊2公里以內的執行特別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氨氮、動植物油和總氮;排入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一級標準,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氨氮和動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二級標準,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和動植物油。
4.對于綜合利用或間接排放的情形,如何執行?
標準規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用于養魚或排入漁業水體的,執行《漁業水質標準》(GB 11607);處理后用于農田灌溉或排入農田灌溉渠的,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處理后排入排堿渠和排入濕地、氧化塘(澇池)的,本標準的一級標準;其他綜合利用途徑執行本標準的二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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